您是否因家庭暴力干预令相关的违例行为而被起诉了? 又或者您是否要出庭答辩或申诉?
无论是哪种状况,您都需要一所有相关经验的刑事律师事务所来帮助您处理这类事项。Dribbin & Brown是经常受理家暴(家庭暴力)和干预令申请的刑事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门的律师能够协助您。
Dribbin & Brown于Dandenong、Ringwood、Frankston、Ballarat、Geelong、Moorabbin及墨尔本市中心地方法院周围都设有办事处。我们经常到这些法院为当事人就相关的家庭暴力干预令申请代表出庭。
《家庭暴力保护法2008》之下的可控诉条例有:
- 第123章 – 违反家庭暴力干预令
- 第123A章 – 违反指令且意图造成伤害或威胁安全
- 第125A章 – 持续违反警告令和法令
《家庭暴力保护法2008》
无论你是家庭暴力干预令的答辩人或申请人,聘用深度理解这类聆讯的相关条例的律师对您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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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获得终极家庭暴力干预令?
根据《家庭暴力保护法》第74章条例,要批准家庭暴力保护令,初级法院法官必须基于盖然性权衡的基础上,认定以下两点已达成:
- 答辩人的确犯下了家庭暴力
- 答辩人有可能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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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获得暂行家庭暴力干预令?
《家庭暴力保护法》第53章允许任何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在任何最终事实根据成立之前要求下达暂行法令。
法院必须基于盖然性权衡的基础上,认定有必要下达暂行法令以:
- 确保受影响家庭成员的安全
- 保护受影响家庭成员的财产,或
- 保护已被答辩人施予家庭暴力过的小孩
若警方已向受害家庭成员发出了家庭暴力安全警告令,那事情就稍微不一样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需根据第53(1)(c)章节的条例并基于盖然性权衡的基础上认定,在申请未达到最终裁决前,已无任何情况足以支持停止保护当事人。
在根据第53(1B)章节的条例而下达暂行法令之前,法院必须考虑是否还有任何其它孩童遭受过答辩人施加的家庭暴力。如有,只要能证明孩童需要保护的程度是与受影响家庭成员一样的实质程度,那他们也许能够将小孩纳为法令下的受保护人。
但申请人要获得暂行法令有个棘手的问题。若事件初次开庭聆讯时面临无法协商的状况,案件便需休庭推迟至申辩聆讯阶段。若暂行法令在休庭期间被准予,这就意味了答辩人在休庭期间须受限于完整法令的全部条款与细则。
这类情况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法院无法在短期内办理申辩聆讯。这也是非常不公平的情况。一般来说,申辩聆讯不会发生于法令初审聆讯日的三个月内。
这对答辩人可谓是非常无奈的,特别是如果法令涵盖了子女或对夫妇的主要居所下达了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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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会出现家庭暴力安全警告令?
警员会在认定以下情况后,向上级提出相关申请:
- 答辩人是成人
- 答辩人的认知意识是清晰的
- 并未有任何家庭法院已下达的法令,会与所提出的安全警告令构成抵触
- 未有执行中的家庭暴力干预令
- 有必要下达法令,以:
o 确保受影响家庭成员的安全
o 保护受影响家庭成员的财产,或
o 保护已被答辩人施予家庭暴力过的小孩,且 - 申请提交时间是办公时间之外
家庭暴力安全警告令的问题在于一旦被执行,一般便会随之下达完整的暂行法令。对于答辩人在未出庭申辩之前就面临的不公平影响,请参考以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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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相关警权
警方在《家庭暴力保护法》之下享有一定的警权。欲了解更多细节,您可以参考法案的第13至23章节。
警方可在没有刑事令的情况下进入居所、扣押嫌犯、拘捕嫌犯并向合理怀疑为犯下了家庭暴力的人提出一系列要求。
要确定警方在对待您时,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条法规,您就务必咨询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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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纳为家庭暴力?
法案第5章节指定,家庭暴力可以是一个人(答辩人)对家庭成员进行的以下行为:
- 身体上的虐待或性虐待
- 情绪上或心理上的虐待
- 经济上的虐待
- 威胁性行为
- 强迫性行为
- 答辩人以任何方式对家庭成员所显示出的强势或控制性行为,且其行为导致了其家庭成员感到自身安全受到了威胁或另一名家庭成员的安全受到了威胁,或
- 以上任何行为暴露于小孩面前,即使小孩可能是第三方
法案明确指示:即使不是刑事性质的行为,亦可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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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干预令的申辩聆讯流程
家庭暴力案件的申辩聆讯流程在许多方面与一般法院程序有所不同。这些在《家庭暴力保护法》都有声明,包括:
- 第62章 – 涉及法律程序的孩童有权雇用自己的个人法律代表。
- 第67章 – 要儿童证人上庭提供证词,需经由法院许可。
- 第65章 – 引证时,适用的证据规则有所不同。章节明确指示:即使有相应的证据规则抵触,法庭仍可以任何认定为适当的方式引证。
- 第66章 – 法庭可接纳宣誓证词。
- 第70章 – 答辩人不得盘问未有法律代表的受保护人,以及
- 第77章 – 若法院认定为必要,可自行下达对孩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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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法令的可能条件
法院可对相关的家庭暴力干预令下达以下条件:
- 第81章 – 答辩人可被指令不得施加家庭暴力、可被禁止于居所之外,或是被禁止接近或联系受影响的家庭成员。
- 第82章 – 受限于第83章关于孩童的禁制令条款,答辩人可被禁止进入居所。法庭可根据第84章节之下的条款,要求一份民政服务部(DHS)的报告。
- 第86章 – 法庭可对私人财产作出指示。
- 第87章 – 受限于任何不统一性,家庭法院的法令将凌驾于初级法院的法令。
- 第92章 – 法庭可加入条款,允许与小孩接触,以及
- 第95章 – 法庭可对答辩人的持械许可证作出相关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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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改或延长现有的家庭暴力保护令
《家庭暴力保护法》第100章允许法院对现有的指令作出修改或撤销。
第109章写道,若答辩人欲要求修改指令,法院需在认定以下条件已达成的情况下才能许可:
- 自家庭暴力干预令执行以来,情况有变
- 此改变可作为修改法令的理据
在第106章节之下的条款,在法院基于盖然性权衡的基础上,认定答辩人很有可能持续对受保护人施加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法院可延长现有的法令执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