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安全干预令(PSIO)被驳回起诉

丹顿农州初级法院初审驳回个人人身安全干预令(PSIO)

个人人身安全干预令(PSIO)的申请——驳回起诉——初审

法院:丹顿农州初级法院

案情事实:

我们的当事人是一项个人人身安全干预令(PSIO)申请起诉书中所提名的答辩人。两位当事人是一处商业单位的自用业主,亦是若干商业处所的业主立案法团(简称“法团”)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而申诉人是则是法团旗下商业处所之一的单位租客,其租赁的单位毗邻我们当事人的自用单位。

申诉人进行商业活动的方式,一直不断触犯法团所立下的规范标准。法团则一向另雇第三方专业人士负责处理违规违约的事项。

不幸的是,由于申诉人对于其违规违约的事项处理感到非常不满,所以选择向我们的两位当事人提出干预令申请作为回应,只因两位当事人皆是法团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而申请起诉书中所提及的若干指控,大多是我们当事人针对申诉人进行的商业活动所提出的投诉。

結果:

我们的律师团队最初的考量是:双方在近距离经营各自的商业活动,应该会有某些程度的交情,因此先试图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次纠纷。然而纠纷并未成功调停,因为申诉人明确表示只愿意协商其违规违约的事项,否则一概不考虑协商调停此案件。但是申诉人的违规违约事件并非我们的当事人所能控制。

于是,案件重新移交法院审理。我们的律师团则根据州法院第6.02条例(2011年个人人身安全干预令PSIO条例)提交驳回申请,诉求以“可耻、无谓或无理取闹”且/或“等同于滥用司法程序”为由,驳回此次PSIO申请。

我们在驳回申请的陈词中,指出此次干预令的申请实为发自对于违规违约程序的不满而提出的过激反应,旨在利用申请干预令作为谈判条件,根本就是在滥用司法程序。

再者,我们提出:既然此次干预令的申请并没有合理获批的成功几率,那这个PSIO申请就实属无谓。因为申请起诉书中所提及的指控,未有任何一项足以构成《2011年个人人身安全干预令法》中所定义的“被禁止的违法行为”。而这恰恰是因为申诉人的指控,几乎都是关于我们的当事人针对申诉人进行不正当商业活动而提出的投诉。

申诉人当下企图在原申请之外另加指控,但我们的律师团队机智地证明了这些后加的指控亦是无稽之谈,并且根本无法在法庭上作出证明。

法官大人最终采信了我方广博的论点与陈词,认同申诉人所提出的干预令申请,即使继续审理到最后也无法证实发生了任何“被禁止的违法行为”,继而根本无法合理批准干预令的申请。法官大人最终判决:既然干预令的申请无法成功获批,其申请本身即为无谓。

此次得以驳回干预令的申请,对于我们的当事人可谓是最好的结果,否则两位当事人为了答辩,必定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甚至是面临无奈答允申请的可能性。而如若干预令成功获批,对两位当事人来说可是会带来莫大的风险,因为这意味了两位当事人可能被告违规违约,其中的风险还包括了最终引向刑事罪指控的可能性。

而这个结果,诞生于极具创意的思考模式及果断高效的问题解决方法,针对需要向法院作出的证明迅速分析且厘清要素,达到当事人渴望的理想结果。当中针对干预令申请理应驳回的原因,是需要广泛的内容准备及针对相关法律的深切了解,才能总结出具有完美说服力的陈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