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
我们的当事人被控违反《道路安全法》第64节项下的危险驾驶罪以及《驾驶规则》第20条通则项下的超速驾驶罪。事发时,我们的当事人超速高达每小时45公里。两项指控的刑罚皆包括了强制性吊销驾照12个月,而《驾驶规则》项下的第二项指控,依据当时的最高刑罚,可在恢复驾驶执照后,于新驾照上另扣八分(法规现已改)。
案件背景:
我们的当事人在事发当天的早晨,因为家中饲养的宠物狗突然抽搐且随之神志不清,而被其丈夫的连连慌张声惊醒。我们的当事人听见呼叫声,便立即起身查探究竟。她的先生这时已经开始在将小狗抱上车,准备立即送往动物医院急诊。在抱起小狗的过程中,小狗突然咬伤其先生的颈部,伤口血流不止。我们的当事人当下连忙上车,一心想着将陪着小狗在后座的先生送往医院的急诊室,但在开车的路程中,其先生坚持让我们的当事人直接开往动物医院,因为小狗当时已经完全停止了呼吸。因此,我们的当事人急忙开往动物医院并于早晨6点30分被超速监控摄像机拍到我们的当事人,在每小时60公里的限速区内以每小时110公里超速驾驶。动物医院的记录显示,小狗入院时间为早晨7点正,而我们当事人的丈夫的入院记录也证明了其抵达医院的时间为早晨7点30分。
律师建议:
我们的当事人非常忏悔其违章驾驶的行为并且愿意主动根据刑罚吊销驾照直至期满。但我们的律师了解案情后,便建议当事人采取“突发或特殊紧急情况”作为辩护理由。这样一来,检控官很可能会撤销起诉或至少能够成为上庭上抗辩的理据。
“突发或特殊紧急情况”抗辩乃列为《1958年刑事法》第322R节项下的辩护理由,其中注明:
若因突发或特殊紧急情况而导致的行为,不可构成违法行为。
此项章节仅受用于:
a. 当事人合理相信或认为:
i. 当时属于突发或紧急情况;且
ii. 其行为是当时能够处理此次紧急情况的唯一合理办法;且
b. 其行为构成当下紧急情况应有的合理反应。
- 若涉及谋杀案件,此项章节仅受用于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相信或认为此次情况涉及导致死亡或严重受伤的风险。
结果:
案发时,我们的当事人真心相信并认为当时属于突发或紧急情况。不过,其丈夫的突发情况并不符合此项抗辩的构成理由。在面对受伤的紧急情况时,合理的处理方法应该是为其丈夫叫救护车,而不是超速自驾赶往医院的急诊室。但是,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却还是能够替这位当事人以此作为辩护理据。我们的律师申辩:如若仅仅是其丈夫受伤的突发情况,叫救护车自然是最合理的处理方法;但考量到小狗当时的特殊紧急状况,此次突发紧急情况已别无其他更合理的处理方法了。毕竟,目前根本就不存在动物救护车的紧急服务。我们的律师成功证明了超速驾驶是为了将其家的小狗送往动物医院急救,而不是为了当事人的丈夫,因此应当构成此次紧急情况的合理反应。
当事人记录事发经过的一致口供,包括两家医院的入院及出院记录,皆为我们的律师在辩护中提供了强而有力的依据。我们的律师凭借这些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是先将小狗送往急救,才将其丈夫送往医院急诊,因而证明违章驾驶行为乃出于处理小狗的紧急情况,且别无他法。
检控官因此判断,如若继续起诉,以“突发或特殊紧急情况”作为此次事件的辩护理由,即使到了法院也极有可能判定为合理抗辩,因而随之撤销了所有对于我们的当事人的控状。
我们的当事人不仅无需吊销驾照或接受任何处分,在离开法院时,我们的当事人并未受到任何起诉或留下任何刑事记录,甚至无需扣分。以“处理紧急事件”构成充分、合理的辩护理由,并非易事。因此,这个案件的最后结果可谓达到了最理想且完美的结果。若您正面临严重驾驶罪的指控,并认为您的辩护理由或许充分,请立即致电咨询Dribbin & Brown律师事务所,为您的案件寻求最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