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刑罚转处

科伦巴拉州初级法院:寻衅滋事罪判以刑罚转处

指控:

  1. 寻衅滋事罪——《1958年刑事法》第195H(1)章节
  2. 结伙非法攻击罪——《即决犯罪法》第24章节
  3. 非法攻击罪——《即决犯罪法》第23章节

案情事实:

我们的当事人被控于维多利亚州的小区酒吧里发生的一起伤人事件中,犯下了诸多攻击类罪行。

指控称,我们的当事人因兄弟遭到申诉人言语上的侮辱,而结伙其他友人去向申诉人当面质问。

据称,我们的当事人与这名申诉人在质问的过程中发生了肢体冲突,随之引发多名在场友人参与其中,酿成一场群架。

根据指控,我们的当事人在群架持续时,以撞球杆为武器,在申诉人倒地之余用球杆攻击了申诉人。

以上指控皆以数名证人的口供以及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视频为根据。

结果:

这是一起非常严重的事件。寻衅滋事罪因其严重性,之前都只能由州法院审理,且我们的当事人据称在打群架时,还拿了撞球杆作为武器。

由于证人口供不一致,本案的关键便在于所拍到的监控录像。

而仔细观察录像视频后,我们发现警方错位误认了我们的当事人。

虽然我们的当事人的确当面质问了申诉人,但我们的当事人之后便转身走开,而正在此时,我们的当事人其中一名友人跳了进来开始攻击申诉人。

是这名友人与申诉人开始发生肢体冲突,继而升级为群架。我们的当事人在事发经过的大部分时间,并未参与到冲突的核心,直至他拿起撞球杆,但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当事人并没有利用球杆攻击任何人,而只是向共同被告的大致方向挥杆。

我们的辩护律师根据这个事实,与检控方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终于将即决罪的指控改为相对轻许多的罪行,并成功恳请检控方推荐刑罚转处。

刑罚转处是专为初犯而设的制度,让初犯者得以避免留下任何刑事案底,但一般不适用于严重的指控。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凭借当事人有限的参与程度,成功说服了检控方及法院给予我们的当事人一次刑罚转处的机会。

此次案件得以从轻发落,为我们的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实质得来不易。我们的辩护律师凭借心思细腻的观察力加以强悍的协商能力,才保住了当事人无暇的刑事纪录。若您正面临着攻击罪相关的指控,应立即联系Dribbin & Brown刑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