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初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又或者是简易司法程序分好几个阶段。 如您被起诉的是简易罪,您务必要清楚这些程序。
起诉入档
从犯罪当日起,警方有12个月的时间向州初级法院递交简易罪诉讼书入档。 公诉罪没有时限。
-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法2009(CPA)第6(1)(a)条,诉讼书必须于州初级法院登记入档。
- 您有权拿到一份您的诉讼书(CPA刑事诉讼程序法第32条)。 控告人(起诉您的警方人员)随之有21天送达一份初步摘要给您(CPA刑事诉讼程序法第21(a)条)。 如果您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一份诉讼摘要,检控方必须于要求的14日内提供此摘要。
- 一旦起诉入档,法院便会安排案件过堂(CPA刑事诉讼程序法第10(1)条)。
初次过堂
初次过堂即是案件第一次上庭陈述。 案件在初次过堂可以以几种方式进行。 警方必须提供一份初步摘要以及完整的摘要(如已准备)(CPA刑事诉讼程序法第53A条)。
根据CPA刑事诉讼程序法第53条,州初级法院可在过堂聆讯时 -
- 如控诉是可以由简易程序听审并裁决的公诉罪,批准简易聆讯;
- 立即进行听审并裁决控诉;
- 定下申辩过堂聆讯的日期;
- 定下控诉的简易聆讯日期;或
- 下达任何法庭视为适当的指令或指示。
认罪
您也能选择认罪解决控诉。 这意味着您的案件将由州初级法院法官听审并届时判刑。 案件也有可能延后再审:
- 以给予更多准备案件的时间;
- 以接收认罪前警方还未提供或所需的更多材料;或
- 因为您的认罪而案件需进行申辩过堂。
认罪前先与资深的刑事律师咨询专业意见非常重要。
上诉权利
如您在州初级法院被判罪名成立,那您有权向州中级法院申请上诉。
您可以就判刑与裁决或单单判刑申请上诉(CPA刑事诉讼程序法第254条)。 您必须于判刑下达的28日内向州初级法院登记处申请上诉入档(CPA刑事诉讼程序法第255条)。
在州初级法院递交入档后的7日内,您还必须提供案件控告人一份上诉通知(CPA刑事诉讼程序法第255(2)条)。
上诉会以重新聆讯或de novo重审上诉方式进行;您并不束缚于在州初级法院的认罪。 州中级法院法官将犹如案件是第一次听审的模式来审理您的上诉并不允许考量州初级法院的裁定根据。
申辩聆讯
如您决定不认罪,那案件必须进阶至申辩聆讯。 在这之前会有一次案件会议并将一份由检方、辩方双方律师签订的12号表格递交法院入档。 这份表格会列明证人数量以及/或者证人是否出庭及任何其他导致案件无法解决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法第55条下,法院可安排特别过堂以代替申辩过堂亦或者从初次过堂直接进行申辩聆讯。
案件会议
简易罪案件会议是检控方与被告人进行的面谈会议,其目的旨在管理案件进度(CPA刑事诉讼程序法第54条)。 我们会代表您出席简易罪案件会议并就起诉罪名的效度、任何争议性问题及所需采取的步骤以推使案件进度做商讨。 简易罪案件会议必须在申辩过堂或申辩聆讯之前进行。
特别过堂
在特别过堂聆讯,州初级法院可以 -
- 为法院定下的预审诉讼程序的任何聆讯改期;或
- 就法院认为适当于管理预审诉讼程序而下达任何指令或给予任何指示(CPA刑事诉讼程序法第153条)。
判刑指征
您可以诉求判刑指征(CPA刑事诉讼程序法第60条)。 州初级法院法官可能给予法院就您的起诉罪名如若认罪的判刑指征以及是否会立即收监或是另行判刑。 不过,州初级法院法官没有义务提供判刑指征。